发表日期:2022/8/18 15:15:41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53 标签: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西宁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东市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部署要求,持续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整治行业乱点乱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的通知》,6月,我厅实地检查招标代理机构14家,检查中发现一些问题,现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问题
(一)部分项目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存在随意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之规定,随意终止招标属违法行为。
(二)部分项目存在限制排斥投标人的情况。
部分项目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企业资格要求“近三年(2018年以来至今)有一项海拔3000米以上类似项目业绩”或“2018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1项类似工程(项目)业绩”,此类资格要求属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较为典型的是,杂多县第三民族中学建设项目招标时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具备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且近三年(2018年以来至今)有一项海拔3000米以上类似项目业绩,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民和县川口镇初级中学学生食堂建设项目,招标时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具备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且2018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1项类似工程(项目)业绩。
(三)部分项目未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
部分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虽是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依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青建工〔2021〕239号)要求,应申领施工许可证。但部分建设单位未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项目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未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项目中标信息(未打印带二维码的中标通知书),为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埋下隐患。较为典型的是,民和县2021年官亭镇前进村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项目2021年10月18日招标,计划工期150天,该项目未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打印“带二维码”的中标通知书,且未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项目信息,涉嫌违法建设的情形。
(四)部分代理机构、投标人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时,未退还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规定;
二是部分代理机构档案管理混乱、无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及档案室,电子档案未及时下载、归档;三是部分代理机构对招投标所需法定时间把握不准;四是部分项目存在前期手续不齐全的问题,部分代理机构在资金未落实、建设用地手续等招标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开展招标工作。五是部分投标单位涉嫌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我厅已对上述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启动了调查程序,调查后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相关要求
希望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高度重视,引以为鉴,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持续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工作部署,主动深入一线,在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线索上抓出成效。要依法严肃惩处,加强动态监管,将打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信用联合惩戒。要继续强化部门协作,健全与政法机关协同联动。
(二)招标代理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一是严禁恶性竞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过分迎合业主违法违规意愿,不得暗中为业主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出谋划策。二是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我省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是严禁弄虚作假或报送虚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信息。要积极协助招标人依法受理并处理招标活动中的异议和质疑,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三)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投标行为。各建筑业企业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是不得挂靠资质。严禁投标人借有影响的建筑企业资质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参于项目竞标,骗取中标。二是不得围标串标。严禁几家投标单位相互串通一气,结成临时联盟,排挤其他竞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三是不得虚假骗标。严禁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严禁采取行贿的方式谋求中标。四是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投标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肢解转包,从中收取管理费、赚取差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