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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8/16 9:39:00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41 标签: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23227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规范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两工地”起重机械现场检验检测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重要安全节点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建筑起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确定检测时间后应提前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检测工作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

(三)检验检测机构在项目现场检测作业须配备2名以上持证检测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旁站监管,应核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核对到场检测人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证书》,配合检测机构提供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并对现场影响范围设置围蔽和警示标牌。

检测作业完成后,若检测结果不合格或者一般项目检验中存在不合格项目时,检测人员应当场出具书面检测结果通知书或检验意见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现场见证签名。

1.检测结果为合格且不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在检测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检验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正式检验报告组织验收。

2.检测结果为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通知书或检验意见书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测机构,检测机构确认后,方可出具正式检验报告。

3.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马上封停该起重机械,在现场设置围蔽和警示标牌。

4.凡检测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拒绝签字确认出具的检测结果通知书或检验意见书,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无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的;

2)不能依法依规进行检测,检测不规范的;

3)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从事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租赁、安拆、维保等经营活动的;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与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销售、租赁、安拆、维保等有利害关系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建筑施工工地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检测人员应在工地范围内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个人服务平台中“发现”→“定位打卡”模块进行打卡,由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保留相应定位打卡记录。

(五)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上传检测结果,建立检测档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应在5日内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上传至系统,数据上传提交后,由系统永久保存。

(六)检验检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测过程控制,完善检测信息化管理,应采用留存影像资料的方式记录检测数据的采集过程。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过程视频影像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的保存好影像资料,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过程可追溯。视频影像应保证清晰连续、画面完整、时间记录准确,不得篡改影像资料内嵌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后期处理。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管理

(一)检验检测机构均应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139.170.150.135/asite/cloud/index)进行注册,在网上提交相关资料,我厅将组织起重设备检测管理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网上审查通过后,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中的“公开查询平台”对外公示。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到期延续后1个月内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办理重新注册手续。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失效或者注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提交注销申请。企业未主动提交申请的,我厅将注销其注册信息,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检验检测机构自注册申报之日起前一年内检验检测机构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存在因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信用惩戒及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不予注册。

(四)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移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在我省“两工地”从事检测活动。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重要性,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确定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关系到建筑业安全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在“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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